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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機票改期及退票規則

  1. 獎勵機票有效期為出票日期起計12個月,逾期作廢。
  2. 獎勵機票出票後,不得更改姓名及航段,不得簽轉至其他航空公司。
  3. 乘客需按機票顯示的行程順次序出發;否則,該機票將會失效,而未使用航段的票款將不予退還。
  4. 於航班起飛前可更改出發日期,否則將視乘客未能依時登機,機票視作已使用。在機票有效期內更改行程須視乎機位供應情況而定。透過香港航空客戶服務熱線,機場櫃檯以及香港航空票務部更改獎勵機票,需收取服務費,金鵬俱樂部貴賓會員將獲轄免。收費詳情請按此。
  5. 若會員自主要求取消行程或未能依時登機,已扣減之積分不予退回。香港航空或會退回仍未使用的政府稅項、香港機場保安稅(Q)。詳情請參考香港航空的退款政策。
  6. 獎勵機票及獎勵升艙不可退款及不可轉讓,亦不可兌換現金。
  7. 若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有關航班取消,旅客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取消行程。旅客須於原定航班出發日期起一個月內與金鵬俱樂部或香港航空客戶服務熱線聯絡,以更改機票或辦理積分退還。旅客須在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機票不作更改,積分不作退還。
  8. 積分只可退還於扣除積分的原有賬戶。
  9. 香港航空可對以上兌換標準隨時作出修改,而不作另行通知。
  10. 兌換獎勵機票及升艙需受香港航空和金鵬俱樂部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11. 此中文免責條款及細則為英文版本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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