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對於旅客因病或死亡原因申請改期和退票所發出的指引。此版本的生效日期為
2015年
8月
10日
(機票開立日期
)。
旅客購票後,可於以下情況提出特別改期申請
:
- 因病不能搭乘原訂航班旅行
;
- 因旅客的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
*或配偶(於航班起飛前
30日內)死亡,令旅客不能搭乘原訂航班旅行。
旅客或其授權人必須在航班起飛前向當地香港航空營業部提出改期申請並取消座位。
旅客購票後,可於以下情況提出特別退票申請
:
- 因死亡不能搭乘原訂航班旅行
;
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在航班起飛前向當地香港航空營業部提出退票申請並取消座位。
其它特殊情況可不受以上時間限制,如在航班截載後或航班的經停站旅客突發死亡。
1、
旅客因病做出改期申請
旅客或其授權人必須在航班起飛或截載前提交縣級(含)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有主治醫生簽字的不適宜長途旅程診斷證明、病歷、醫院電腦打印的醫藥費收費單。憑證的簽發與打印日期必須在航班規定截載時間前。
憑證內容需列明病人姓名、時間、病癥等信息必須相符,不得塗改,否則視為虛假憑證,不予改期。旅客或其授權人必須在提出申請後的壹個月內把相關證明原件交予香港航空人員驗證。由香港航空負責人審批申請與簽字後,方可展開改期程序。
機場或經停站(備降站)突發病情提出改期的憑證為:機場醫療中心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
2、
旅客的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
*或配偶死亡而做出的改期申請
旅客必須在航班起飛前向香港航空提出改期申請並出示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
*或配偶的死亡證明及旅客關系證明。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後的壹個月內把相關證明原件交予香港航空人員驗證。由香港航空負責人審批申請及簽字後,方可展開改期程序。
上交財務部收入結算分部的憑證應盡量為原件,如旅客確需報銷,上交憑證也可為複印件。
*香港航空對於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
* 或配偶定義如下:
父母:親生父母、繼父母、配偶的父母
子女:親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兄弟姊妹:親生兄弟姊妹、繼兄弟姊妹
3、
旅客死亡退票申請
旅客因死亡不能旅行,退票申請人須向香港航空提供乘機人的死亡證明文件以作證明。相關證明原件須於提出申請後的三個月內交予香港航空人員驗證。由香港航空負責人審批申請及簽字後,方可展開退票程序。
1、
改期
1.1. 當旅客因患病而導致未能開始行程,我們可以將旅客的行程始發日期延期至旅客健康狀況許可乘機之日或該日期之後與當初購票時同等的艙位而艙位情況許可的第壹班機。該患病原因必須有醫療證明正本
(參照第三點申請所需文件憑證
) 支持。該機票的始發日期可延長至由醫療證明發出之日起不多於
3個月的時間。客票有效期將遵循原機票的規定。
1.2. 當旅客因患病而導致於行程開始後未能在客票有效日期內完成旅行,我們可以延長該有效期直至旅客健康狀況許可乘機之日或該日期之後與當初購票時同等的艙位而艙位情況許可的第壹班機。該患病原因必須有醫療證明正本
(參照第三點申請所需文件憑證
) 支持
。當機票包括壹個或以上的停留點,該機票的有效日期可延長至由醫療證明發出之日起不多於三個月的時間。同行者的機票有效期將會被同等調整。
1.3. 當旅客不幸於旅途中身故,同行旅客的機票的逗留限期可被取消及有效日期可被延長。
1.4. 當旅客的直屬家庭成員於該旅客展開旅程後不幸身故,該旅客及其同行的直屬親屬的機票有效期均可作出更改。所有更改需在收到有效的死亡證明文件後作出,而延長的日期不得多於由死亡日之後計起四十五天。
1.5.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員允許改期,必須與患病旅客同時提出申請。否則壹律按自願改期處理。陪伴人員限額兩名。
1.6. 因病改期須由本人辦理,如因病情嚴重,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退票手續,其委托代辦人必須持相關旅客簽字的委托書、患病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相關申請文件。
2、
退票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還實際支付金額。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同壹運價政策中已使用航段的單程票價(如無同壹政策的單程票價,則按哩數分攤計算單程票價),退還餘額。
3、改期和退票手續必須於香港航空辦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