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限制
危險物品及物質可能危害飛機和機上人員的安全。
執拾行李前必須仔細閱讀我們的《危險品政策》,以了解應避免攜帶哪些物品上機。
危險物品及物質可能危害飛機和機上人員的安全。
執拾行李前必須仔細閱讀我們的《危險品政策》,以了解應避免攜帶哪些物品上機。
對危險品的意識
危險品是指能夠給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和物質。危險品的運輸是受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嚴格控制的,該條例還列明運輸危險品時不構成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受到威脅的條件。
這些條例禁止在旅客行李中運輸危險品。然而,部分物品在限定的數量和僅供個人使用時,是可以作為客艙行李或托運行李運輸。
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危險品運輸條例的分類、限制、包裝方式和申報要求的適用條件下,許多種類的危險品是可作為貨物運輸的。
香港境內運輸危險品是歸屬於香港民航處管理的。這些條款適用于所有的旅客、機組人員和航空公司職員。沒有完全按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危險品運輸條例下,攜帶或接受危險品在旅途中運輸屬違法行為。
危險品的定義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危險品條例,“危險品是指那些能夠給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和物質,並且出現在此條例中的危險品名單的或在此條例中被分類為危險品。”
危險類別
根據特殊化學特性所造成的危險,危險品是分為九個類別(同時包含幾個子分類)。有些危險品的類別因範圍廣泛,而被進一步地細分出子分類。一些已被標籤和視作危險品的物品是不可作為客艙行李或者托運行李運輸,除非是依照通用安全辦法或者危險品條例允許的物品。這九類危險品類別和其分類如下:
類別 1—— 爆炸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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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1.1 – 具大規模爆炸危險的物品和物質 1.2 – 沒有具大規模爆炸危險但具有噴射危險的物品和物質 1.3 – 具火災隱患、小規模爆炸危害及 / 或小規模噴射危險但具大規模爆炸的物品和物質 1.4 – 沒有表現出重大危害的物品和物質 1.5 – 具大規模爆炸危險的非常不敏感物質 1.6 – 不具有大規模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物品 |
軍火、煙火、照明彈、 三硝基甲苯 、炸藥或者魚雷 |
類別 2—— 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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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2.1 – 易燃氣體 2.2 – 非易燃的氣體、無毒氣體 2.3 – 有毒氣體 |
2.1 – 丁烷、丙烷、乙炔、打火機等 2.2 – 滅火器、液化氮、液化氦 2.3 – 大部分被禁止空中運輸毒氣 |
類別 3—— 易燃液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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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此類別無細分 |
打火機燃料、稀釋劑、油漆、酒精、丙酮和汽油 |
類別 4——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物質;遇水發出可燃氣體的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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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4.1 – 易燃固體、 自反應物質及固態非敏感爆炸物 4.2 – 易於自燃物質 4.3 – 遇水發出可燃氣體的物質 |
4.1 - 明膠 (硝化纖維塑膠)、火柴或者硫磺 4.2 – 磷 4.3 – 碳化鈣和鈉 |
類別 5——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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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5.1 – 氧化劑 5.2 – 有機過氧化物 |
5.1 – 氯酸鈣 , 硝酸銨化肥和光學漂白劑 5.2 – 雙氧水(過氧化氫) |
類別 6—— 有毒和傳染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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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6.1 – 有毒物質 6.2 – 傳染性物質 |
6.1 – 砷、尼古丁、氰化物、農藥、馬錢子堿(士的寧) 6.2 – 細菌、病毒、生物產品、醫療廢物 |
類別 7—— 放射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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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此類別無細分 |
包含放射源用作研究的儀器 |
類別 8—— 腐蝕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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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此類別無細分 |
含汞的溫度計、酸類物質、鹼性物質、濕電池 |
類別 9—— 其他危險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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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舉例 |
舉例 |
此類別無細分。此類危險物品和物質在航空運輸中可以造成上述類別以外的其他危險。 |
石棉、二氧化碳、乾冰、救生設備、引擎、內燃機 |
行李類型 |
可能包含的物品和物質 |
呼吸機 |
壓縮空氣或者氧氣 |
露營器材 |
易燃氣體、液體或固體 |
汽缸 |
壓縮或液化氣體 |
牙科儀器 |
易燃樹脂或者溶劑、 壓縮或液化氣體、汞及放射性物質 |
潛水設備 |
壓縮空氣或特殊氣體混合物。 空的汽缸允許攜帶的 。 潛水燈可能包含含鉛的酸性充電電池,並且在空中使用時會產生高熱量。為保證安全,電燈泡或者電池必須取下。 |
家庭清潔劑 |
可能包含氨的去污劑和洗滌劑 |
照相器材 |
可能包含危險化學品的物品 |
冷凍食品 |
可能是通過乾冰保存的 |
電氣設備 |
磁性物質、開關設備裡的汞、 電子管或者不斷電供應系統的濕電池 |
電力設備(輪椅) |
可能包含濕電池或鋰電池 |
探險設備 |
爆炸物 ( 火焰 ) 、易燃液體 ( 汽油 ) 、易燃氣體 ( 露營煤氣 ) |
影片攝影組或多媒體設備 |
爆炸煙火設備、包含內燃機的發電機、濕電池 |
燃料、燃料控制部件 |
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燃氣體 |
家庭用品 |
易燃液體如油漆、 漂白劑、排水管清潔劑等 |
儀器 |
氣壓計、 水銀開關等等 … 包含水銀的儀器 |
照片沖曬器材 |
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或者腐蝕性物質 |
槍械及彈藥
受禁制武器
根據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條例》,違禁武器包括:
含有腐蝕性液體的消毒產品
含有腐蝕性物質(如二氧化氯和亞氯酸鈉)的產品被歸類為第8類危險物品 - 腐蝕性物品,並禁止攜帶於手提或託運行李內。
水果
附合手提行李限制規定之水果可以帶進客艙或作為託運行李。
而榴蓮及菠蘿蜜 ( 大樹菠蘿 ) 禁止帶進客艙, 亦不允許作為手提或託運行李。
任何備用鋰電池及移動鋰電池充電器均不可存放託運行李內 ,只可存放在手提行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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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乘客可於託運行李中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不超過160 瓦時或2 克)的器材或電子設備;同時每件行李只可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
每名乘客只可攜帶最多10 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可參考以下例子:
請注意 , 不同國家對進口食品有當地的海關入境要求。如果您計劃在客艙或託運行李中攜帶食物,建議您與前往國家的相關部門聯繫,以確保旅程順利。
日本
日本農林水產省動物檢疫所重要通知,從2019年4月22日起對於非法從海外帶入肉製品的行爲進行嚴格應對。無論是否自願放棄,對於非法攜帶都進行嚴正處理。
根據日本農林水產省動物檢疫所《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的修訂,於2020年7月1日起,未接受檢疫檢查攜帶畜牧產品入境日本,將被判處罰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款。法人團體最高金額為 5,000萬日圓。有關詳細請於日本農林水產省動物檢疫所網頁查詢。
水果
附合手提行李限制規定之水果可以帶進客艙或作為託運行李。 而榴蓮及菠蘿蜜 ( 大樹菠蘿 ) 禁止帶進客艙, 亦 不允許作為手提或託運行李。
海鮮, 肉類和冷凍產品
海鮮,肉類和冷凍產品只能作為託運行李攜帶。如您將海鮮,肉類或冷凍產品作為託運行李運輸,旅客有責任確保遵守目的地之檢疫限制,並承擔因託運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旅客需要根據以下要求包裝海鮮,肉類和冷凍產品:
您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壓縮氣體及凝膠狀物體消毒產品,其容器每件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存放在一個可重新密封的透明膠袋內,每名旅客攜帶容量不得超過1公升/1公斤。
超過此上限的物品必須放於託運行李內,每件物品容量/重量不得超過0.5 公升/0.5公斤,而每名旅客可攜帶的總容量不得超過2公升/2公斤。
M.R.E(即食快餐)和自動加熱式視頻必須移除加熱反應包,才可以被接受為手提或託運行李帶上我們的飛機。
乘客攜帶供個人使用的便攜式電子吸煙裝置,例如電子香煙、電子煙、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個人噴霧器、電子尼古丁輸送系統,只能放置於手提行李中。
航班上全程禁止使用電子菸及電熱式菸品。
入境台灣的旅客請注意,電子菸及電熱式菸品依台灣衛生署及海關規定屬禁止攜帶入境之物品。
智能行李指裝有鋰電池的託運或手提行李, 智能行李將不被視為便攜式電子設備(PED)。
有關智能行李電池之處理措施,請參考攜帶移動電源或備用鋰電池之相關規定。
由2018年1月1日起,含鋰電池的智能行李,若電池不能拆除,將不會被接受為手提或託運行李。
乘客如攜帶智能行李出遊,必須於辦理登機手續時向職員申報。
智能行李若符合以下條件,乘客可選擇託運或作為手提行李:
託運行李
鋰電池必須拆除,獨立包裹並放置於隨身攜帶的手提行李中,以避免任何短路之可能。此外,該鋰電池必須符合現行攜帶備用鋰電池之相關規定。
手提行李
智能行李的電池必須可拆除,獨立包裹並放置於隨身攜帶的手提行李中,以避免任何短路之可能。其重量和尺寸必須符合香港航空手提行李之限制。
此外,乘客必須確保智能行李的電子設備處於關閉狀態,亦不能於航程其間使用智能行李作為充電設備或者為該智能行李充電。
請注意,任何智能行李之鋰電池,如超過160瓦時供電,將不會被接受為客艙或託運行李。
根據日本民航局之規定,當局對於捲髮器的運輸實施了新的管制。
如該捲髮器的鋰電池可從機身取出,該捲髮器可於取出電池後以手提或託運行李運送,而取出的鋰電池不得超過160Wh並放置於手提行李內。
否則,所有以鋰電池發電的捲髮器均不能登機(包括放置於託運及手提行李內)。
然而,以電源插座以及乾電池發電的捲髮器則不被分類為危險品,乘客可攜帶此類捲髮器登機而沒有額外的管制。而以氣體操作之捲髮器,由於該設備會有機會釋放烴氣,乘客需確保設備中的發熱部分完全地被覆蓋方可攜帶(包括放置於託運及手提行李內)。
鋰電池電動滑板車小車輛嚴禁作為託運及手提行李(包括:電動雙輪滑板、風火輪、平衡車、獨輪車、 mini-Segway 平衡車及其他平衡滑板車)
由於鋰電池滑板車具有易燃性,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起所有經由香港航空航班運載的託運及手提行李,一律禁止存有鋰電池滑板車及有關組件。
根據本航空公司的行李規則,香港航空乘客嚴禁攜帶鋰電池滑板車上機。如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發現乘客將該類型物品帶到機場,物品會被拒收,而乘客必須在登機前自行處理有關禁止物品。
由於有關物品具有易燃性,香港航空將不會代為儲存有關物品。
切勿攜帶違法物品
根據香港法例,本港居民、訪港或經香港國際機場轉機的旅客,均不得於香港範圍內管有下列違法物品,不論收藏於手提或託運行李內。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100,000 元及監禁 14 年。有關進一步資訊,請參閱 香港警務處 網站。
香港民航處
根據保安指引,旅客一律禁止攜帶以下物品登上航機:
任何刀狀物體或利器,包括但不限於家居使用的餐具、刀、剪刀或剃刀刀片。
有關限制物品的詳細資料,詳瀏覽香港民航處 網頁。
中國民用航空局
自2008年4月7日起,旅客在中國內地各地城市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打火機及火柴登機。
如欲查閱有關公告,詳瀏覽中國民用航空局 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