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協助
我們竭誠為乘客提供優質的服務和安全舒適的旅程,如乘客需要任何旅遊協助,請於航班起飛時間前48至72小時與 香港航空客戶服務中心聯絡,以便預先作出安排。
旅遊協助申請表,詳情點擊。
輪椅服務
如乘客因行動不便、身體不適或特殊需要,我們樂於為您提供輪椅服務。為確保我們的服務能切合您的需要,我們的訂票辦事處或地面服務人員或會向您了解以判斷您需要甚麼程度的協助。有關輪椅服務的疑問請聯絡我們的香港航空客戶服務中心查詢。
我們的空中服務員可於機上協助殘障乘客往返座位、準備進食以及使用機上輪椅在機上前往洗手間。香港航空只於 A32S, A32H,A321, A332, A333 的航機上配備機上輪椅。
一般而言,我們的機艙服務人員無法為乘客於飛行途中提供任何個人護理的需求幫助,如餵食、服藥、如廁等個人護理方面的協助。 如您在飛行途中需要任何個人護理的幫助,我們可能要求您在個人護理助理陪同下登機或作出其他安排。基於安全考慮,香港航空可能要求乘客在安全助理的陪同下登機,以協助乘客遵照機艙服務員的安全指示行動或緊急疏散。
殘障乘客可自備輪椅乘坐本公司的航班。基於安全考慮自備的輪椅需以寄艙行李處理,乘客可於登記櫃檯托運。如機場設施許可,乘客可以使用自備的輪椅前往登機閘口並於登機前交予地面服務人員托運。唯電動輪椅則必須於辦理登記手續時於登記櫃檯時托運。
以乾電池、濕電池、凝膠狀電池或密封式等的蓄電池驅動的輪椅均可接受存放於航機貨艙內。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類似的行動輔助工具只能作為寄艙行李付運,且電池必須為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之測試要求的種類。同時為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安全規定,乘客亦須作特定的安全處理。
孕婦
一般而言,孕婦乘搭飛機是安全的。但我們仍建議孕婦於安排行程前先諮詢您的婦科醫生或助產士的意見,懷孕的乘客亦應隨身攜帶醫生證明書以便核實。
懷有單胎的孕婦可於懷孕期未滿 36 週前(即 35 週 + 6 天)乘坐我們的航班。而懷有多胎的孕婦可於懷孕期未滿 32 週前(即 31 週 + 6 天)乘坐我們的航班。
孕婦於懷孕期滿 36 週後;或懷有多胞胎之孕婦於滿 32 週後均不能乘坐我們的航班。
凡懷孕期滿 28 週 ( 即 27 週 + 6 天後 ) 孕婦必須攜帶適合飛行的醫生證明書。醫生證明書的內容須包括:
- »胎兒生長情況是否正常及沒有特別的狀況,孕婦的健康狀況是否良好和是否適合飛行;
- »預產期 ;
- »懷孕期 ;
- »懷有單胎或多胎。
醫生證明書必須於出發前 7 天內簽發,並以簽發當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為14天。
例子:
簽發日期 | 出發日期 | 回程日期 | 醫生證明書之效用 |
9月1 日 | 9月4日 | 9月13日 | 該醫生證明書於出發及回程航班均有效 |
9月1 日 | 9月6日 | 9月16日 | 該醫生證明書只於出發航班有效,乘客於回程航班必須重新出示有效醫生證明書才可登機 |
注意: 為了孕婦的安全及健康著想,如您未能出示醫生證明書、醫生證明書已過期或醫療證明不能提供上述所需資料,香港航空保留拒絕孕婦登機的權利。
分娩後外遊:
- »婦女分娩後七天內不適宜乘搭航班。
- »新生嬰兒於出生後七天內不適宜乘搭航班,而早產嬰兒則須出示健康証明書。
嬰兒旅客
嬰兒乘客在整個旅程中歲數必須為7天至2歲之間,如嬰兒在回程前或航班出發後滿2歲則必須購買兒童票^。嬰兒票價通常根據成人票的折扣計算,如同行成人的票價不提供嬰兒折扣,將以同行成人票下一組較高並提供折扣的成人票價作計算基礎。嬰兒票價的計算受制於發票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欲查詢請與香港航空客戶服務中心 聯絡。
^香港航空A350機型的商務客艙暫時不接受嬰兒預訂
嬰兒安全座椅
如果乘客已為嬰兒/兒童(歲數在6個月至3歲之間)購買了座位,香港航空歡迎乘客在客艙內使用自己的嬰兒安全座椅,但必須獲得以下相關組織或政府之認證 :
- » 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ETSO-C100b
- »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TSO-C100,TSO-C100a,TSO-C100b或TSO-C100c
- » ECE法規44的歐洲安全標準要求
- » 美國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FMVSS 213
- » 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 / NZS)1754
乘客所携帶之嬰兒安全座椅必須以“前向” 設計,其寬度不得超過17寸 以便安裝在我們的客艙內。使用時該嬰兒/兒童必須由18歲或以上的乘客陪同並坐在其旁邊。請參閱下表有關嬰兒安全座椅適用之機型及客艙級別,或與香港航空客戶服務中心聯絡。
機型 |
|
經濟客艙 |
A320-200 (A32H) |
X |
V |
A320-200 (A32S) |
X |
V |
A321-100 (A321) |
X |
V |
A330-345A (A33S) |
X |
V |
A330-300 (A333) |
X |
V |
A330-200 (A332) |
X |
V |
嬰兒搖籃
為提供更舒適的客艙環境,香港航空設有嬰兒搖籃予攜帶嬰兒的乘客在客艙內使用。由於航機上配備的嬰孩搖籃數量有限,我們會以先到先得的準則為乘客提供。我們建議乘客於航班出發48小時前與香港航空客戶服務中心聯絡以作安排。 香港航空所提供的嬰兒搖籃的細節如下:
尺寸:(長/寬/高) |
29.52 寸 x 13.38 寸 x 8.8 寸(750毫米 x 340毫米x 224毫米) |
|
最大重量: |
11公斤 (24.2 磅) |
|
機型: |
商務客艙 |
經濟客艙 |
A330-200 (A332) |
V |
V |
A330-300 (A333) |
V |
V |
獨自乘搭航班之兒童
如兒童乘客年齡介乎6-12以下並計劃獨自搭乘航班,請於航班起飛前72小時為該兒童乘客登記為獨自乘搭航班之兒童,我們樂意作出妥善安排。此服務可能收取費用,詳情請與香港航空客戶服務中心或當地訂位辦事處聯絡。
醫療輔助
如要在旅程中攜帶醫療設備,您將需要遵守我們一些有關包裝和使用要求的簡單指引。
需要攜帶針筒及注射器之人士
攜帶針筒及注射器登機須受當地之國家條例及安全檢查程序限制,而有關限制則不受制於航空公司之相關規定。請查詢目的地或轉機當地保安及海關部門。
攜帶尖鋒物品登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注射器可與可注射藥物需存放在一起;
- »注射器可與可注射藥物同放 及 貼有正規標簽顯示乘客之姓名及藥物名稱 或 乘客持有醫生紙/醫生簽發信件顯示乘客之姓名及藥物名稱;
- »注射器可與可注射藥物需出示及接受保安檢查, 例如:X光機檢查;
- »使用過的注射器應棄置於在所有航班均設有的利器盒。
手提電子醫療器材
如您要在機上使用任何手提電子醫療器材,請在您的航班預訂出發時間前最少 48 小時前告知香港航空客戶服務中心。請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器材之款式、型號及實物尺寸。乘客如欲於航機上使用可攜式氧氣壓縮機 (POC),必須提供在航班出發日期起計7 天內簽發的醫生證明。需說明有關乘客能夠適當操作可攜式氧氣壓縮機、因醫學理由而必須使用可攜式氧氣壓縮機、說明流量設定及是否需要於航班全程使用。此外,有關證明亦應表示醫生是否相信有關乘客「能夠安全完成航班旅程,而且在航班期間不需要特別醫療協助」。當攜帶由鋰電池操作的手提電子醫療器材,例如可攜式氧氣壓縮機 (POC)、連續式正壓呼吸輔助器或高低正氣壓睡眠機(CPAP 或 BIPAP),請參閱以下圖表以確定有關器材是否獲接受為手提行李或寄艙行李:
瓦時值評級(瓦時)或(鋰容量) | 配置 | 是否容許存放於手提行李 | 是否容許存放於寄艙行李 |
≤ 100 瓦時 (2克) | 於設備內 | 是 | 是 |
> 100 瓦時 to ≤ 160 瓦時 | 於設備內 | 是 | 是 |
> 160 瓦時 (8克) | 於設備內及作為備用 | 否,禁止攜帶 | 否,禁止攜帶 |
> 2克 to ≤ 8克 | 於設備內 | 是 | 是 |
特別醫療護理安排
因患病、受傷而需要特別協助之乘客,請預先聯絡香港航空客戶服務中心提供適當的安排。 乘客若患病或需特別醫療護理,請先取得「健康證明」以示適宜飛行,並於訂購機票時通知訂票部有關情況。患病乘客亦須由一名18歲以上的人士陪同飛行。於辦理登機手續時,機場地勤人員將檢查有關「健康證明」並確保符合一切醫療條件後乘客方能登機。
醫療旅遊夥伴
香港航空合作夥伴―醫療旅遊夥伴(MTC)將為客戶提供業界首創的專屬優質服務,讓搭乘本公司航班且需要特別服務的旅客,於航機上或機場轉機時均能擁有最美好的旅遊體驗。由受過專業訓練的旅行保母、護士或護理人員陪伴,分別提供過境或機上支援,或一站式禮賓服務,確保以下旅客享受無壓力的旅程:
- »長者
- »家庭
- »兒童
- »殘障旅客
- »團體
- »手術或受傷後仍在復原階段之旅客
- »需協助或陪伴之旅客
該服務可按個別旅客的需求,彈性地訂製專屬方案。
即時訂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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