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协助
我们竭诚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舒适的旅程,如乘客需要任何旅游协助,请于航班起飞时间前48至72小时与 香港航空客户服务中心联络,以便预先作出安排。
旅游协助申请表,详情点击。
轮椅服务
如乘客因行动不便,身体不适或特殊需要,我们乐于为您提供轮椅服务。为确保我们的服务能切合您的需要,我们的订票办事处或地面服务人员或会向您了解以判断您需要什么程度的协助。有关轮椅服务的疑问请联络我们的香港航空客户https://www.hongkongairlines.com/zh_CN/footer/about-hk-airlines/contactus/home服务中心查询。
我们的空中服务员可于机上协助残障乘客往返座位,准备进食以及使用机上轮椅在机上前往洗手间。香港航空只于A32S, A32H,A321, A332, A333 的航机上配备机上轮椅。
一般而言,我们的机舱服务人员无法为乘客于飞行途中提供任何个人护理的需求帮助,如喂食,服药,如厕等个人护理方面的协助。如您在飞行途中需要任何个人护理的帮助,我们可能要求您在个人护理助理陪同下登机或作出其他安排。基于安全考虑,香港航空可能要求乘客在安全助理的陪同下登机,以协助乘客遵照机舱服务员的安全指示行动或紧急疏散。
残障乘客可自备轮椅乘坐本公司的航班。基于安全考虑自备的轮椅需以寄舱行李处理,乘客可于登记柜台托运。如机场设施许可,乘客可以使用自备的轮椅前往登机闸口并于登机前交予地面服务人员托运。唯电动轮椅则必须于办理登记手续时于登记柜台时托运。
以干电池,湿电池,凝胶状电池或密封式等的蓄电池驱动的轮椅均可接受存放于航机货舱内。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类似的行动辅助工具只能作为寄舱行李付运,且电池必须为符合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38.3节之测试要求的种类。同时为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安全规定,乘客亦须作特定的安全处理。
孕妇
一般而言,孕妇乘搭飞机是安全的。但我们仍建议孕妇于安排行程前先咨询您的妇科医生或助产士的意见,怀孕的乘客亦应随身携带医生证明书以便核实。
怀有单胎的孕妇可于怀孕期未满 36 周前(即 35 周 + 6 天)乘坐我们的航班。而怀有多胎的孕妇可于怀孕期未满 32 周前(即 31 周 + 6 天)乘坐我们的航班。
孕妇于怀孕期满 36 周后;或怀有多胞胎之孕妇于满 32 周后均不能乘坐我们的航班。
凡怀孕期满 28 周 ( 即 27 周 + 6 天后 ) 孕妇必须携带适合飞行的医生证明书。医生证明书的内容须包括:
- »胎儿生长情况是否正常及没有特别的状况,孕妇的健康状况是否良好和是否适合飞行;
- »预产期 ;
- »怀孕期 ;
- »怀有单胎或多胎。
医生证明书必须于出发前 7 天内签发,并以签发当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14天。
例子:
签发日期 | 出发日期 | 回程日期 | 医生证明书之效用 |
9月1 日 | 9月4日 | 9月13日 | 该医生证明书于出发及回程航班均有效 |
9月1 日 | 9月6日 | 9月16日 | 该医生证明书只于出发航班有效,乘客于回程航班必须重新出示有效医生证明书才可登机 |
注意: 为了孕妇的安全及健康着想,如您未能出示医生证明书、医生证明书已过期或医疗证明不能提供上述所需数据,香港航空保留拒绝孕妇登机的权利。
分娩后外游:
- »妇女分娩后七天内不适宜乘搭航班。
- »新生婴儿于出生后七天内不适宜乘搭航班,而早产婴儿则须出示健康证明书。
婴儿旅客
婴儿乘客在整个旅程中岁数必须为7天至2岁之间,如婴儿在回程前或航班出发后满2岁则必须购买儿童票^。婴儿票价通常根据成人票的折扣计算,如同行成人的票价不提供婴儿折扣,将以同行成人票下一组较高并提供折扣的成人票价作计算基础。婴儿票价的计算受制于发票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欲查询请与香港航空客户服务中心 联络。
^香港航空A350机型的商务客舱暂时不接受婴儿预订
婴儿安全座椅
如果乘客已为婴儿/儿童(岁数在6个月至3岁之间)购买了座位,香港航空欢迎乘客在客舱内使用自己的婴儿安全座椅,但必须获得以下相关组织或政府之认证 :
- »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ETSO-C100b
- »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TSO-C100,TSO-C100a,TSO-C100b或TSO-C100c
- » ECE法规44的欧洲安全标准要求
- » 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 213
- »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 / NZS)1754
乘客所携带之婴儿安全座椅必须以“前向” 设计,其宽度不得超过17寸 以便安装在我们的客舱内。使用时该婴儿/儿童必须由18岁或以上的乘客陪同并坐在其旁边。请参阅下表有关婴儿安全座椅适用之机型及客舱级别,或与香港航空客户服务中心联络。
机型 |
|
商务客舱 |
A320-200 (A32H) |
X |
V |
A320-200 (A32S) |
X |
V |
A321-100 (A321) |
X |
V |
A330-345A (A33S) |
X |
V |
A330-300 (A333) |
X |
V |
A330-200 (A332) |
X |
V |
婴儿摇篮
为提供更舒适的客舱环境,香港航空设有婴儿摇篮予携带婴儿的乘客在客舱内使用。由于航机上配备的婴孩摇篮数量有限,我们会以先到先得的准则为乘客提供。我们建议乘客于航班出发48小时前与香港航空客户服务中心联络以作安排。香港航空所提供的婴儿摇篮的细节如下:
尺寸:(长/宽/高) |
29.52 寸 x 13.38 寸 x 8.8 寸(750毫米 x 340毫米x 224毫米) |
|
最大重量: |
11公斤 (24.2 磅) |
|
机型: |
商务客舱 |
经济客舱 |
A330-200 (A332) |
V |
V |
A330-300 (A333) |
V |
V |
独自乘搭航班之儿童
如儿童乘客年龄介乎6-12以下并计划独自搭乘航班,请于航班起飞前72小时为该儿童乘客登记为独自乘搭航班之儿童,我们乐意作出妥善安排。此服务可能收取费用,详情请与香港航空客户服务中心或当地订位办事处联络。
医疗辅助
如要在旅程中携带医疗设备,您将需要遵守我们一些有关包装和使用要求的简单指引。
需要携带针筒及注射器之人士
携带针筒及注射器登机须受当地之国家条例及安全检查程序限制,而有关限制则不受制于航空公司之相关规定。请查询目的地或转机当地保安及海关部门。
携带尖锋物品登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注射器可与可注射药物需存放在一起;
- »注射器可与可注射药物同放 及 贴有正规标签显示乘客之姓名及药物名称 或 乘客持有医生证明/医生签发信件显示乘客之姓名及药物名称;
- »注射器可与可注射药物需出示及接受保安检查, 例如:X光机检查;
- »使用过的注射器应弃置于在所有航班均设有的利器盒。
手提电子医疗器材
如您要在机上使用任何手提电子医疗器材,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 48 小时前告知香港航空客户服务中心。请提供相关数据,包括器材之款式、型号及实物尺寸。乘客如欲于航机上使用可携式氧气压缩机 (POC),必须提供在航班出发日期起计7 天内签发的医生证明。需说明有关乘客能够适当操作可携式氧气压缩机、因医学理由而必须使用可携式氧气压缩机、说明流量设定及是否需要于航班全程使用。此外,有关证明亦应表示医生是否相信有关乘客「能够安全完成航班旅程,而且在航班期间不需要特别医疗协助」。当携带由锂电池操作的手提电子医疗器材,例如可携式氧气压缩机 (POC)、连续式正压呼吸辅助器或高低正气压睡眠机(CPAP 或 BIPAP),请参阅以下图表以确定有关器材是否获接受为手提行李或寄舱行李:
瓦时值评级(瓦时)或(锂容量) | 配置 | 是否容许存放于手提行李 | 是否容许存放于寄舱行李 |
≤ 100 瓦时 (2克) | 于设备内 | 是 | 是 |
> 100 瓦时 to ≤ 160 瓦时 | 于设备内 | 是 | 是 |
> 160 瓦时 (8克) | 于设备内及作为备用 | 否,禁止携带 | 否,禁止携带 |
> 2克 to ≤ 8克 | 于设备内 | 是 | 是 |
特别医疗护理安排
因患病、受伤而需要特别协助之乘客,请预先联络香港航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适当的安排。乘客若患病或需特别医疗护理,请先取得「健康证明」以示适宜飞行,并于订购机票时通知订票部有关情况。患病乘客亦须由一名18岁以上的人士陪同飞行。于办理登机手续时,机场地勤人员将检查有关「健康证明」并确保符合一切医疗条件后乘客方能登机。
医疗旅游伙伴
香港航空合作伙伴―医疗旅游伙伴(MTC)将为客户提供业界首创的专属优质服务,让搭乘本公司航班且需要特别服务的旅客,于航机上或机场转机时均能拥有最美好的旅游体验。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旅行保母、护士或护理人员陪伴,分别提供过境或机上支持,或一站式礼宾服务,确保以下旅客享受无压力的旅程:
- »长者
- »家庭
- »儿童
- »残障旅客
- »团体
- »手术或受伤后仍在复原阶段之旅客
- »需协助或陪伴之旅客
该服务可按个别旅客的需求,弹性地订制专属方案。
即时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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