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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

    1. 此退票適用於網上退款申請。
    2. 網上退款申請只適用於經由以下銷售渠道購買及機票號碼以「851」起首的機票:
      1. 香港航空官方網站:hongkongairlines.com;
      2. 香港航空官方手機端網站:hongkongairlines.com;
      3. 香港航空官方手機應用程式及微信;或
      4. 其他授權渠道(即去哪兒、淘寶、攜程、天巡、途牛及航班管家)
    3. 如非透過上述銷售渠道購買之851 機票,乘客可直接聯絡旅行社或原出票處辦理退款申請。
    4. 乘客需按機票顯示的行程順次序出發;否則,該機票將會失效,而未使用航段的票款將不予退還。
    5. 851 機票的任何未使用航段之代政府收取的稅費均可退還。如該851 機票已超過出票日期一年,在符合本地政府規定的情況下,僅可退還未使用航段的稅費。如需辦理此類退款申請,請電郵至 refund@hkairlines.com 。
    6. 根據851 機票之預訂條款及細則及/或適用的票價規則,未使用航段之票價及燃油附加費只會在扣除適用的退票手續費及/或誤機費後退還。如適用的退票手續費及/或誤機費金額超出未使用航段之票價及燃油附加費,則未使用航段之票價及燃油附加費將不予退還。
    7. 851機票票價規則一經核實後,可退金額將會退還至原來的付款帳戶。退款程式大約需時6 至 8 周。而受COVID-19疫情影響,處理時間可能會有所延長。
    8. 除以上第七條條款以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局規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對於航班始發地點或者經停地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及台灣)的機票,香港航空及其銷售代理應在收到退款申請所有相關文件的有效日期起 7 個工作日內處理並完成旅客的退款申請。該處理時間不包括金融機構處理的時間
    9. 經由香港航空官方網站及/或手機應用程式購買的851 機票,而且距離航班原定出發時間有 7 天或以上,行程涉及往返美國,儘管有任何不同於預訂條款及/或適用票價規則的情況下,乘客可在訂票後的 24 小時內申請全數退款。如果該機票是以信用卡購買,香港航空會在 7 個工作天內處理退款,如以現金或支票購買則會在 20 個工作天內處理。為免疑慮,與 851 機票相關的增值服務,例如尊享空間座位等,其費用將不予退還。
    10. 根據《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天內取消遠程銷售的權利,將不適用於國際航空公司的客運服務。
    11. 根據日本民用航空局規定,始發地為日本的機票如申請退票,則未使用航段之燃油附加費將予以退還。
    12. 根據菲律賓民用航空局第44號決議(SBM 05S-08-17-2018),始發地為菲律賓的機票如申請退票,則未使用航段之燃油附加費將予以退還。
    13. 如因患病或死亡申請退票,請參閱此處,及如因航班時間變動或航班取消申請退票,請參閱此處。
    14. 退票申請一經提交及確認,系統會立即取消您的座位,並將機票作退不能撤銷。
    15. 6至12歲兒童單獨出行,須申請無成人陪伴兒童(UM)服務。如同行成人辦理退票導致兒童單獨出行,則會收取該服務費。6歲以下兒童必須由成人陪同出行,不適用於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
    16. 有關更多退票規則查詢,可電郵至: refund@hkairlines.com
  • 旅客特別原因改期和退票管理指引 (重病或死亡 ) - 第二修正版

     

    以下是對於旅客因病或死亡原因申請改期和退票所發出的指引。此版本的生效日期為 2015年 8月 10日 (機票開立日期 )。

     

    一、改期的資格範圍:

    旅客購票後,可於以下情況提出特別改期申請

    -    因病不能搭乘原訂航班旅行;

    -    因旅客的父母*、子女 *、兄弟姊妹 *或配偶(於航班起飛前 30日內)死亡,令旅客不能搭乘原訂航班旅行。

     

    旅客或其授權人必須在航班起飛前向當地香港航空營業部提出改期申請並取消座位。

     

    二、申請退票的資格範圍:

    旅客購票後,可於以下情況提出特別退票申請 :

    -    因死亡不能搭乘原訂航班旅行 ;

     

    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在航班起飛前向當地香港航空營業部提出退票申請並取消座位。

     

    其它特殊情況可不受以上時間限制,如在航班截載後或航班的經停站旅客突發死亡。

     

    三、    申請所需文件憑證:

    1、旅客因病做出改期申請

    旅客或其授權人必須在航班起飛或截載前提交縣級(含)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有主治醫生簽字的不適宜長途旅程診斷證明、病歷、醫院電腦打印的醫藥費收費單。憑證的簽發與打印日期必須在航班規定截載時間前。

     

    憑證內容需列明病人姓名、時間、病癥等信息必須相符,不得塗改,否則視為虛假憑證,不予改期。旅客或其授權人必須在提出申請後的壹個月內把相關證明原件交予香港航空人員驗證。由香港航空負責人審批申請與簽字後,方可展開改期程序。

     

    機場或經停站(備降站)突發病情提出改期的憑證為:機場醫療中心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

     

    2、旅客的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 *或配偶死亡而做出的改期申請

    旅客必須在航班起飛前向香港航空提出改期申請並出示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 *或配偶的死亡證明及旅客關系證明。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後的壹個月內把相關證明原件交予香港航空人員驗證。由香港航空負責人審批申請及簽字後,方可展開改期程序。

     

    上交財務部收入結算分部的憑證應盡量為原件,如旅客確需報銷,上交憑證也可為複印件。

     

    *香港航空對於父母 *、子女 *、兄弟姊妹 * 或配偶定義如下:

    父母:親生父母、繼父母、配偶的父母

    子女:親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兄弟姊妹:親生兄弟姊妹、繼兄弟姊妹

     

    3、旅客死亡退票申請

    旅客因死亡不能旅行,退票申請人須向香港航空提供乘機人的死亡證明文件以作證明。相關證明原件須於提出申請後的三個月內交予香港航空人員驗證。由香港航空負責人審批申請及簽字後,方可展開退票程序。

     

    四、改期和退票細則:

    1、改期

    1.1. 當旅客因患病而導致未能開始行程,我們可以將旅客的行程始發日期延期至旅客健康狀況許可乘機之日或該日期之後與當初購票時同等的艙位而艙位情況許可的第壹班機。該患病原因必須有醫療證明正本 (參照第三點申請所需文件憑證 ) 支持。該機票的始發日期可延長至由醫療證明發出之日起不多於 3個月的時間。客票有效期將遵循原機票的規定。

     

    1.2. 當旅客因患病而導致於行程開始後未能在客票有效日期內完成旅行,我們可以延長該有效期直至旅客健康狀況許可乘機之日或該日期之後與當初購票時同等的艙位而艙位情況許可的第壹班機。該患病原因必須有醫療證明正本 (參照第三點申請所需文件憑證 ) 支持 。當機票包括壹個或以上的停留點,該機票的有效日期可延長至由醫療證明發出之日起不多於三個月的時間。同行者的機票有效期將會被同等調整。

     

    1.3. 當旅客不幸於旅途中身故,同行旅客的機票的逗留限期可被取消及有效日期可被延長。

     

    1.4. 當旅客的直屬家庭成員於該旅客展開旅程後不幸身故,該旅客及其同行的直屬親屬的機票有效期均可作出更改。所有更改需在收到有效的死亡證明文件後作出,而延長的日期不得多於由死亡日之後計起四十五天。

     

    1.5.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員允許改期,必須與患病旅客同時提出申請。否則壹律按自願改期處理。陪伴人員限額兩名。

     

    1.6. 因病改期須由本人辦理,如因病情嚴重,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退票手續,其委托代辦人必須持相關旅客簽字的委托書、患病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相關申請文件。

     

    2、退票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還實際支付金額。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同壹運價政策中已使用航段的單程票價(如無同壹政策的單程票價,則按哩數分攤計算單程票價),退還餘額。

     

    3、改期和退票手續必須於香港航空辦事處辦理。

  • 特別票務安排

     

    此特別票務安排適用於香港航空在特別情況下的航班時間變動或航班取消的票務安排。在此特別情況下,香港航空對於其營銷及營運的航班,予以豁免航班更改、誤機、機票換開及退票的費用。

     

    一、適用機票類型

    此特別票務安排僅適用於以“851”起首的機票(下稱“851機票”)(同業優惠機票及員工機票及團隊機票除外)

     

    二、適用的情況

    此特別票務安排適用於下列特別情況:

    1. 香港航空航班時間調整,比原計畫起飛時間變化超過一個小時
    2. 香港航空航班取消
    3. 香港航空聯程航班發生時間調整或者航班取消;或者
    4. 香港航空運營的航班,發生時間調整而導致聯程航班中轉時間不足

     

    三、豁免航班更改及機票換開費用的準則

    如旅客選擇更改航班或換開機票,則符合下列條件情況下,香港航空予以豁免航班更改費用及機票換開費用。

    1. 航班更改及機票換開的申請,必須於受影響航班日期的10天內提出。
    2. 更改後之航班日期,必須在受影響之航班日期起14天內;或為首個可以預定機位的航班。
    3. 費用豁免僅限一次。
    4. 誤機旅客不適用於此豁免(航班起飛前少於2小時取消訂座視為誤機)

     

    機票一旦完成更改,則新機票適用於原機票條款。

     

    四、豁免取消行程和退票費用

    1. 如取消行程,旅客須於航班起飛前2小時或以上取消訂座
    2. 誤機旅客不適用於此豁免(航班起飛前少於2小時取消訂座視為誤機)
    3. 此豁免退票費用的申請,必須於受影響航班日期起60天內,通過香港航空官網或原出票處提交。否則將按照原機票條款一般退票處理。
    4. 如機票完全未使用,香港航空會退回整張機票票價及適用的政府及機場徵收的稅費、燃油附加費及航空公司附加費(不包括於機場櫃檯徵收的政府或機場稅費)(下稱“額外費用”),而不會扣除退票費。
    5. 如機票已經部分使用,香港航空會退回未使用航段的機票票價及額外費用,而不會扣除退票費。

     

    五、接駁航班

    旅客持有下列航班的851機票,及符合上述第二點情況,則適用於此票务安排:

    1. 香港航空運營的航班接駁香港航空運營的航班
    2. 香港航空運營的航班接駁香港航空代碼共用航班;或者
    3. 香港航空運營的航班接駁聯程航班

     

    上述特別情況下豁免更改航班,換開機票或退票的準則

    1. 接駁航班必須開具在同一張851機票下;否則不適用此豁免
    2. 原預定聯程機票的航班中轉時間,必須大於規定的最短中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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